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并结合《关于巩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成果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院2022—2023学年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二、《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工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组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教育意义的重要论述,体现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符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学校章程的有关要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本会面向学院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2.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3.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院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沟通学院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院各种正常渠道,反应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1.学院学生会组织向同级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2.学院学生会应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及时请示与汇报工作;
3.学院学生会的各级组织都要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委员会的决议,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凡承认本章程的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均为学生会组织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定理想信念,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和人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领导,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积极进取、作风务实、乐于奉献,主动监督本会各项工作,自觉维护本会各项合法权益;
(四)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圆满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科研和工作任务,关心、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八条 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院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院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院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院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项。
第九条 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院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学院各个年级,其中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各学院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学院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学生委员代表由学院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产生。学生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广泛性。如遇特殊情况,经院学生会委员会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期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
第十条 我院学生代表大会成立学生会委员会(简称学委会)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学生会委员会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十一条 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 监督评议章程实施和院学生会组织工作;
(三) 听取、审议院学生会工作报告;
(四) 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 决定院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 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 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会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院党委批准,报上级学委会备案。院学生会组织主席团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基层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团委审查后,报学院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班级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工作部门成员由基层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团委审核后确定。
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组织架构实行“主席团+工作部门”的模式。主席团探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成员不超过3人。
第十五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等。
第十六条 我院学生会组织聚焦主责主业,依据职能划分,设立6个工作部门,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1-2人,负责人经公开选拔产生,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各部门工作人员不超过5人。
第十七条 院学生会成员的任期与同届学代会届期相同。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会组织属于校级学生会组织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学院党组织领导和团组织、校级学生会组织指导。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会应执行全校学代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学代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学院学生会提议报校团委、学院党组织批准后方可举行,学院学代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决定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工作事项;
(二)选举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修改院学生会章程。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会领导机构为学院学生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学院学生会成员总数不得超过30人,下设工作部门参照校学生会的设置,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和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团组织同意,由学院党组织确定,报校学生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班级团支部及班委会是学生会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力量,团支部和班委会一体运行,班团一体化委员由班级全体团员学生民主选举产生,接受上级团组织、学生会组织的管理指导和班级全体团员学生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班团一体化委员每学年换届选举一次,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班级团支委会及班委会要服从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定,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贯彻落实本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向本会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遴选条件:
(一)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二)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扎实等标准,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三)学有余力、学业优良,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四)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脚踏实地,多干实事,工作勤奋,能按时圆满完成学生会安排的各项任务,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五)具有民主作风,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能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自觉地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开 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遵守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主动贯彻落实《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践行学生会宗旨,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退出的条件及程序:
(一)违纪违法及违反校规校纪者;
(二)未能履职尽责,述职评议考核不合格者;
(三)不能履行会员义务,未达到工作人员要求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规定者。免职前应当由主席团调查、质询和听取当事人的申辩,由各部门负责人集体会议审议,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即对其进行罢免。
第二十八条 院学生会均不能设立除主席团成员和部门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职务,严禁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职务。
第六章 从严治会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生会组织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学院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院团委报告。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院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第三十条 建立学生会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制度。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院党委、分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各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一次,评议会将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院学生会内部实行评议考核制度,评议考核结果与评议会的评价结果综合考量,作为推优评奖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与工作技能学习,按时按要求参加校、院的“青马工程”培训及其他学生骨干培训,自觉参加“青年大学习”行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不断提升理论水平与工作能力。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学代会有权修改本章程。学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学代会代表向学代会提交修正案,在学代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须学院党委审议确定,党委审定后交由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表
四、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学习成绩综合排名(新生、研究生不需填写)
五、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一、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第十四届学生会主席团,由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二、主席团候选人的产生程序是在各班团支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资格审查小组鉴定,提交大会选举。
六、主席团成员选举办法
一、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式,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从4名学生会主席候选人中选出3名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第十四届学生会主席团。
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因故未出席大会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们代为投票。选举时,被选举人的赞成票超过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才能当选。当选的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按得票多少顺序至应选名额为止;候选人的票数相等且均过三分之二,无法确定最后一名当选时,应对这几名候选人重选,得票多者当选。
三、大会选举设监票人1人,计票人2人,经大会正式会议通过产生,以上人员在监票人领导下工作,对选举的全过程负责,即检查票箱、发票、监督投票、开箱点票、报告回票数、计票、报告选举结果、封存选票等。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小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余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四、正式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名字右侧的空格内划“○”;投不赞成票在候选人姓名右侧的空格内划“×”;弃权的不做任何标记。如果另选他人,在另选他人的空格内写上姓名,并在姓名右侧的空格内划“○”,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余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五、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书写不清楚,无法辨认的选票为废票,部分书写不清楚,但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则无效。
六、选举计票完毕后,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选举结果,公布票数最高者为执行主席。
七、选举中如出现超出本选举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况,由大会讨论决定。
八、本选举办法经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第三次代表大会正式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七、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2年10月31日
(二)召开地点:线上
(三)代表数量:86
(四)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
第1项:审议通过《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2项:听取并审议第十三届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3项:听取并审议学生提案工作报告;
第4项:选举并产生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第十四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公布执行主席;
第5项:选举并产生校级学代会代表;
(五)宣传报道链接
https://tjxy.lnut.edu.cn/info/13907/183216.htm
(六)现场照片
八、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1、全院各年级按照一定比例产生正式代表,注意普通同学代表、女同学代表和少数民族同学代表的占比;
2、各年级代表必须经民主选举产生,由学生会监督,并报筹备组,最终名单由筹备组审核后确定;
3、只有正式代表具有选举权。
九、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办法
一、学生会成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和人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主动贯彻落实《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践行学生会宗旨,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的决议,服从学生会领导,完成学生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三、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圆满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科研任务,学业优良,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四、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脚踏实地、多干实事、工作勤奋,主动监督学生会各项工作,自觉维护学生会各项合法权益;依法依章程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
五、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沟通学校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六、具有民主作风,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能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自觉地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七、定期召开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各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一次;
八、评议会将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的述职。
述职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述职人员所任职务、任职期限;
2.述职人员的政治态度、道德品行、纪律作风;
3.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
4.述职人员的学习情况;
5.述职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今
后的改进措施;
6.其它应阐明的情况。
九、述职大会结束后统一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形式为学生会内部调查问卷;
十、学生会内部实行评议考核制度,根据考核制度对学生会成员进行评分排名;
十一、考核结果、民主测评结果与评议会的评价结果综合考量,作为推优评奖的依据;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
十、学院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以上自评公开内容如有不实情况,可发送邮件至校团委邮箱
lngydxtw@163.com反映。